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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2-05 05:42:07 | 作者: 汽车零部件线槽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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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移送涉嫌走私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年07月12日实施日期:2000年07月12日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适应缉私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大打击走私工作力度,规范走私案件移送工作程序,保证移送案件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按照1998年7月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确定的“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1998]52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缉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下同)、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嫌走私犯罪、走私违法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统称涉嫌走私案件),交由所在地的海关统一处理。
三、地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执法机关对需要向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移送的涉嫌走私案件,由县(市)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公安边防部门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执法机关向其所在地最近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或支局移送。
海关查获的、属于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嫌走私犯罪案件或者需要移送地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执法机关管辖的其他案件,应向查获案件海关所在地最近的地(市)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执法机关移送。
四、地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执法机关对需要移送的涉嫌走私案件,正常的情况下应当在发现线索或经初步审查确认,已构成涉嫌走私案件之日起的7日内,通知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在3日内派人到移送案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执法机关办理接收手续。
五、地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执法机关移送涉嫌走私案件时,应当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见附件一),并随案移送已查扣的走私嫌疑犯、走私物品(包括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来得到的、保证金、抵押物等)以及相关案件材料。
在移交走私物品时,交接双方应当共同参与清点核实,由移送单位当场开列《走私物品交接清单》(见附件二),列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新旧程度、数量、重量、质量等,并由双方交接人签字或者盖章。《走私物品交接清单》一式三联,交接双方各保存一联,另一联附案卷中备查。
六、在案件移送后,需要向移送单位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可与移送情况协商解决。如对移交物品的品质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共同委托法定的或国家及主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或技术机构进行质检并出具质检报告,必要时可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共同协商解决。
七、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发现、查获或接受的不属于自身个人管辖的涉嫌走私案件,但又必须对走私罪嫌疑人或者走私物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及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九、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走私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预字[1998]413号)以及《对〈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9]194号)的规定,拍卖货物时,当地海关应提前通报查获货物单位。在拍卖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公开拍卖原则。
十一、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人民法院对走私犯罪案件作出判决或者海关对走私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应当依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预字[1998]413号),按照移送走私案件的实际罚没收入和中央财政核拨海关比例支付给案件移送单位。
十四、对地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办案费,由接受案件海关向各移送单位支付。各地海关在上报罚没收入时,对公安边防部门移送案件的罚没收入应单列项目,并列出明细表。海关总署每半年将明细表通报给公安部。如对返还的办案费有争议的,应由移送单位提供具体案件名称和变价凭据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