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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离职交接清单!超详细!(适合所有企业)

时间: 2024-03-12 10:56:53 |   作者: 汽车零部件线槽系列

产品描述

  经常看到很多财会新人问:会计专员离职,必须与新接手会计办理交接手续吗?如果辞职,不办交接程序,要不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是一个企业的会计,由于特殊原因不想继续干了,但是新来的会计迟迟不跟我交接,因此我想一走了之,也不办理交接了。请问是否可以?

  而且提醒你,若你是财务负责人或者办税人员,还要记得去税局变更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的信息!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专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会计专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案例】我是一名出纳,几个月前在原来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并已局部清点无误后由总监签字了。但最近,原公司发现系统了少了一笔钱,把责任推到我身上了,要求我负责任进行赔偿,但是我觉得我已无责任了呀!

  离职后,甚至离职好几年后,原来就职的公司账务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你肯定也跑不了。都怪你,离职的时候没有好好做完工作交接!

  【案例】王女士之前为A公司财务负责人,后来因个人原因,辞职到了B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在给B公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的时候,王女士被告知办理业务受限,并且会影响当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

  原因就出在:A公司因长期不申报转为了非正常户,而王女士辞职时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更换财务负责人程序,这导致王女士在税务系统中一直显示为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变更财务负责人,需要携带A单位的有关的资料,但是隔了那么久,A公司早已不知踪影……

  企业上了税收黑名单,会计专员都会被连累。一旦上了国税系统的黑名单,会计去税局办税时就会被拒绝,还会影响下家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万一该企业涉嫌偷税漏税,原来经手的财务专员都会受一定的影响……这一些都会直接影响你的整个职业前途。因此离职时,千万要记得去税局变更财务负责人的信息。

  财会人员在办理离职时,要督促单位负责人和现任财会人员,到税务局办理财务专员变更登记。变更财务专员需要提供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新会计专员身份证、从业资格证。

  财会人员的工作内容交接,要比其他岗位的工作交接更加严格,所有的交接都一定要做好交接单,并且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作为监交人。交接双方和监交人核对所有的资料后,在交接单上签字,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交接单中加以说明,由交接人员负责。各类总账、明细账核对后填写交接报告,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监交人签字。

  所有账本的科目余额应与总账的科目余额持平,并清楚地记录下科目余额的金额。

  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核对数量。

  记账凭证(注明起止日期);抵扣联扣税凭证(注明起止日期);纳税申报表,(注明起止日期);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登记簿、税控IC卡等;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等;另外的事项,根据单位真实的情况填写。

  为了规范财务专员的管理,确保财务专员变动岗位时,区分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详细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① 移交人必须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② 财务专员离职前,必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清楚,接收人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办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过程中,如发现原经管的财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收人员应马上向主管领导报告。

  ③ 接收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岗位任职期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联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④ 财务专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财务主管人员或直属上级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⑤ 公司关停、并转、撤消时,应安排必需的财务人员,办理善后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② 票据类:未使用的空白票据(银行汇票、支票、收款收据、结算凭证等)、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簿

  ④ 资料类:银行开户登记、银行印鉴卡、银行对账单,报税资料,各类盘点表(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发票领用薄等

  ⑤ 报表报告类: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汇算清缴报表、各项报表电子档,董事会决议,借款合同等

  ③核实所有内外往来的账目及资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④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包括: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交接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⑤从事网上业务工作的,需移交登记账号及密码、拷贝的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联的资料实物等内容。以及岗位所需联系人员,资料完成递交日期等内容。

  ①现金依财务系统账面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收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财务系统账面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账面余额交接。会计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交接清单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③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④财务专用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U盾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清点清楚,与登记簿相符。

  ①财务负责人(各级财务主管)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专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对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②涉及与外部沟通的岗位,移交人必须带领接收人与外部联系人见面说明或向接收人移交外部联系人资料。

  ⑤交接清单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① 财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交接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③ 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当期能处理,由移交人处理完毕后交接,如果没有立即处理,由移交人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④ 对于交接过程中察觉缺陷,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

  ⑤ 正常的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如账务上的收缴等),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负责继续处理。如果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额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失。

  一般来说,我们会认为,在离职的时候写因为个人原因离职,就跟单位没关系了。但是,有以下这样的一种情况,也能和单位申请经济赔偿金的。

  今天给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的就是因个人原因离职还拿到经济补偿金的例子,也给会计们敲个警钟!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企业采用欺诈的方式骗取员工入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同时,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离职理由,同样是需要规避的。

  不过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就算写了个人原因也不是绝对没风险的。如果离职文件中前后矛盾,就不足以证明是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辞职的,这时候,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小杨于2016年1月4日入职某设计企业任设计师,月基本工资3500元,离职前月平均薪资4122元,小杨实际在做的工作至2017年3月19日。小杨离职后,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公司主张小杨是个人原因离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交了离职当天双方签订的

  虽然公司主张《离职证明》提供,公司未经审查就直接盖章了。但法院认为,《离职证明》记载的内容说明时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保险解除协议》显示小杨因个人原因离职,二者虽于同天作出,但相互矛盾。最后判决公司应当向小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说,用人单位注意保持各类文件内容的一致性,仔细审核文件的内容后再加盖公章,否则发生纠纷时单位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免责声明模板:本人再无任何未结清的权利、款项,本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

  有了这句话,另外的地方做得不足的,也能大大降低风险的。不过很多时候,万能的免责声明也会不灵光。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情形如下: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8. 如果企业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9.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0.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11.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辞职申请书/通知书中,一定要说明拟离职日期。因为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作出即生效。所以,员工何时离职,很重要。

  另外,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或试用期内没有提前3天通知,造成单位损失的,是需要赔偿的。

  人员流动是再正常不过的。在处理离职时,会计要注意的坑也超多。但有时,一封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的辞职信,也能规避不少问题。但一定要注意,符合法律的规定哦~

  劳动者在离职时,也要谨慎填写个人原因,一般填写个人原因,是为了证明辞职是劳动者本人提出的,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如果单位做法没有违法之处,单位就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所以,如果是被开除或者辞退,就不要填写个人原因。以免为后续维权造成障碍。

  会计都爱说自己是高风险的职业。也是在公司里几头受气的岗位,实际上非常大程度上是对相关风险的误解!

  【案例】公司租办公室,月租金1万元,房东不肯开发票,一张收据了事,当然,更不可能答应扣个税,这件事有哪些风险?会计该怎么样聪明应对?

  注意,如果案例中的房东是单位,则风险相应要小一些,因为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房东没有缴纳增值税、附加、房产税,这个风险原则上讲,是房东个人的风险,其纳税义务不在公司,公司也没有扣缴务。所以,在增值税、附加、房产税上,公司不存在补税风险,会计也不存在风险。

  没有取得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因此导致对方少缴税,税务可以处以罚款。

  所以,如果房东真没有缴税(这可能性约为100%),而你没有收到发票的行为,可能面临房东少缴税1倍以下罚款。

  一是以房东的名义,去税务机关。但这样一来就会承担不小的税负。有些税务局不核定征收,要按规定来征税,则房产税比较重。尤其是商业用房。

  这个可以写一个的请示,把税金算好,报老板批准。批准了,就没有你的事了,反正交的也是公司的钱。老板不批,就看下面的办法。

  要点是,绝对不可以在合同、协议、文本上,留下同意其不开票的文字。最好能够明确要求房东提供发票。房东提不提供发票是房东的事,你要不要求他提供,是你的事。尽到自己要求的义务就行了。一句话:不能有不要发票的证据,最好有索要发票的证据。

  比如,经办人员甚至领导告诉你,对方必然不会开发票,你就必须不能同意,凡合同中的这类表述一律删掉,还要加上索要发票的表述,内部资料上则要求经办人必须要提供发票等等。但是,你提出发票的要求,并不坚持见票才付款。没取得前,你可以先付款,让发票处理于索取的过程中。

  房东、经办人员、公司领导他们都是外行,往往只重视结果,不重视合同或证据。只要钱能付得到房东手上,往往就会同意。这样一来,未来不出事则罢,出事就可以把问题推到房东、或者经办人员身上,对税务、对公司来说,相应的责任,都不在你了。

  做得更漂亮一点的,就不能在报销制度上写:“有发票才能报销”,这是自己给自己使绊,不少找咨询公司做的所谓制度,就是这么笨,根本没有用。我告诉你,制定要这样写(大意):

  “报销人必须按会计要求提供发票,不然由其承担相关的责任后果。”不限制于报销必须要有票。这样,没有发票,你也可以在不违反制度的前提下,把钱付出去。

  当然,入账时,不能直接以房东的收据入账,而要在收据上注明:“本收据不代替发票使用,只证明收款,责成××继续向房东索要发票”,再找××签个字。这样又规避了“以其它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罚款风险。

  不要怕经办人不签字,你只要给他们一个能够把钱弄出去的路子,他们肯定会同意的。

  这是真正的风险,也是难以回避的风险,只要房东不愿意给钱,就没有很好的方法回避。

  如果房东是单位或个体户,就没这个风险,因为你没有扣缴义务;否则的话,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风险。

  所以,前期若能够争取不跟自然人合作,或要求其注册成个体户,当然就会极大的规避个税的风险。

  如果双方有书面合同或证据,约定1万是“税后1万”,那么,当支付给房东1万时,相当于已经扣了个税,如果这时不向税务申报,则行为是“扣而不缴”,很严重,税务查到后,后果就是补税、滞纳金、0.5倍到5倍的罚款。并且,个税计算的基数大,租金相当于1.46万。所以,有“税后”的约定,企业的风险大。

  反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税后1万”,那么支付给房东1万而没有扣除税,则行为是“未扣未缴”,风险就小了。税务查到后,不存在补税和滞纳金,而是0.5倍至3倍的罚款。税务只能向房东追征税款。此时,个税计算的基数小,租金只有1万。所以,没有约定“税后”,企业的风险小。

  当然,0.5倍至3倍的罚款,也是不可轻看的,税务一般不愿意自己找个人征税,会要求企业自己把税款垫上,这样罚款可能从低。划不划算应该自已计算和判断。

  所以,个税的风险是实实在在的。当签订合同时,会计就要提出发票、个税的问题和要求,强调“税前金额”和“税后金额”的差别,并把税款和风险计算出来。

  现实中,房东希望约定“税后租金”,聪明的会计要坚决不答应写在合同之上,但可以放任经办人去做房东的工作。经办人往往向房东承诺:肯定会支付1万,不会扣税,合同写“税后”二字批不下来之类,往往房东也就被忽悠着签了。这样,就算出事,责任也就推到经办人身上去了。到时候,让他去跟房东解释或者自己向公司承担责任。

  经办人、老板、房东等这些人,在税务与财务上都是外行,我始终认为,内行忽悠外行并不是件十分艰难的事。关键是会计要提方案,而不是跟着外行走。他们执意要往坑里跳,会计是拦不住的,只要保证相关证据资料能够免我们个人的责就行了。办税办得好的会计,就算出了事、补了税、罚了款,老板都无法说会计错了,而是有关人员错了、自己错了,甚至还可能因为会计多少挽回了点损失,而认为你有功呢。

  因为房租没有发票,钱又要出去,对于非两套账的企业来说,找发票冲账就成为一些会计最容易想到的方法。

  找发票冲账,本质上是用另一个费用来掩盖房租,最大的问题就是费用不真实,不真实的费用不合于公司经营常规,出现违规,察觉缺陷后就要补企业所得税,因为不真实的费用不能扣除。

  但找发票冲账的最主要风险,是找到了虚开的发票和假发票。这其中,虚开的发票风险大,假发票风险小些,但假发票被发现的机率大,并且目前假发假慢慢的变少了。

  找发票报账的事,如果会计知情,比如有证据证明你参与了,甚至主导了;或者应该知情,比如显然是一笔不有几率发生的费用,你也给报销了。这样,会计本人就有责任了。

  所以,会计对此要注意,为防万一,必须要不知情,并且不应该知情。就是让别人找不到你知情的证据,相关证据也不支持你应该知情。

  不知情好办,说自己不知情就行了。不应该知情的判断要麻烦一点,因为会计是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难以用“水平不够”之类的借口来推脱。

  比如,会计虽然不知情,但业务员拿来一张办公用品的发票报销,事后查到是虚开的。这些办公用品量太大,或者不适用于本公司,你要是给报销了就很难说自己不应该知情。反之,如果内部有部门的确签收了这批办公用品,那么,你的确就可能不应该知情了。

  又如,为避免公司没有房租费用,业务员可能拿一张别人的房租发票报销,就要看有没有相关合同,地址对不对。如果一眼能够准确的看出地址不对,也难以证明你不应该知情。

  所以,找其它发票来冲,有可能冲出新的风险。一般来说,主要规避的是虚开发票的风险。

  其次,只要租赁行为本身是真实的,则会计的账就不存在舞弊,不存在职业风险,因为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准则》的要求;

  最后,税务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会不会要求调增补企业所得 税,这个事情更复杂。原则是:补企业所得税,找不到法律依据。

  有时,找到一张“开具不规范的发票”入账,企业所得税补税风险,都比没有发票还要大。所以,不收来路不明的发票、不收显然不规范的发票,这些发票入账比没有发票入账,风险还要大。

  前面讲了,没有发票要求补企业所得税,没有法律依据。但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实务中却是非常多的。想想也能想通,有的纳税人可能不依法纳税,当然有的征税人也可能不依法征税。

  “反正没有发票就不能扣除”,这是一些税务人员的观点;“如果同意自己补税,就不罚款,不同意就全面查账,罚款从严”,这是税企间最基本的较量。“房东没有交的税,也必须由你们补!”虽然强词夺理,却非常考验你的应付。就连我在处理税企稽查纠纷时,也只能是就具体问题,与当事者分析情况、共商策略。

  因为这是不合法的风险,所以也就没有明确章,乱拳打死老师傅,实际上,这才是最大的风险。

  面对这样的风险,没有确定的应对办法,我的建议是:会计必须要全面学习税务规则。

  如前所述,你们可以看出来,学习税法,必须要为自己学习。尽量为企业、为老板、为自己规避风险,学真东西。从我的经验来说,同样是不合法的风险,税务规则把握得越牢的会计,抗风险能力就越高。有的人学税法,其实就是在为税务局学习,学了以后,自己套自己,抗风险能力反而下降了,往往是哪里是坑,就正好跌进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