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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8万余套保障性住房今年竣工!详细项目公布

时间: 2024-04-02 06:18:46 |   作者: 汽车零部件线槽系列

产品描述

  为贯彻国务院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部署,落实市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要更看重“市场化、简单化、货币化”的工作要求,全面完成2023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8万套(间)、各类保障性住房竣工9万套、年度建设投资1300亿的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新建计划。列入新建计划项目共46个、房源5.01万套,其中计划2023年开工的项目35个、房源4.13万套;储备项目11个、房源0.88万套。35个计划年内开工项目中,公租房4个、0.37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20个、2.28万套,安置房11个、1.48万套(见附件1)。

  (二)筹集计划。共2个、0.07万套,为存量非居住建筑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见附件2)。

  (三)竣工计划。列入竣工计划项目63个、房源8.02万套,其中公租房4个,0.36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23个、2.15万套,定向安置房23个、4.07万套,共有产权住房13个、1.44万套(见附件3)。

  (四)市政建设规划。市政建设规划对应计划内35个新建项目和2个筹集项目,37个项目共涉及市政道路104条,其中已建成现状路20条,剩余84条道路。84条道路总长度约62公里,其中主干路9条,总长度约22公里;次干路20条,总长度约16公里;城市支路55条,总长度约24公里(见附件4)。

  请各区政府落实项目计划执行第一主体责任,安全有序组织并且开展本区项目开工及竣工交用等工作,严把项目选址关,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避免停工风险。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建设首要责任,执行建筑质量终身责任制,鼓励清单式装修方式,指导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监督项目单位及时申办规划、施工等各项手续,实现审批手续“闭环管理”。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牵头组织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交用。

  积极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22号)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十四五”期间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力度。在进一步增加集中新建、配建基础上,通过改建、转化、规范管理等方式,多渠道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手续办理,树立优化营商环境全市一盘棋意识,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优化审批制度要求,根据土地供应方式来进行分类简化审批,加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合力推进项目尽早开工。

  坚持高起点规划设计,高品质建造,高质量管理。严格落实专家审查制度,建立专家审查意见与施工图审查关联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建设、设计单位正负面清单制度,奖优曝劣。各类保障性住房应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打造宜居绿色住区,按政策实施装配式建造、全装修成品交房,推行样板间和预验房制度,建设优质精品工程。

  加强保障性住房施工全套工艺流程质量管控,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市区住建部门要逐步加大保障性住房监督执法力度和监督检查频次,严格监督工程时序流程,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对地基基础、整体的结构和使用功能做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外墙保温层脱落、墙面开裂等质量隐患问题的,依法从重处理。认真执行《北京市住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9〕11号),各建筑设计企业要根据相关要求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增强保障性住房质量隐患治理保障。

  请市级各部门按照《关于逐步加强全市保障房红线外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京建发〔2018〕183号)的有关要求加大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各区政府对项目周边配套设施问题突出的区域应重点调度,建设周期内全程把控。应着重关注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周边市政配套建设问题,对于土地公开交易条件中明确由建筑设计企业建设的,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约定条件实施。各市政专业公司及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要优先安排投资,加快组织实施,确保市政基础设施与政策性住房项目同步开工、同步交用。

  为保障性住房项目服务建设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及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各区政府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牵头组织好移交接收工作,确保按期运营。坚决避免因配套设施不完善或未移交而影响项目入住交用情况出现。

  对于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要市级有关部门协调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区可按职责分工分别报市级部门研究处理。市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大支持指导力度,确保年度建设规划顺利推进,完成年度开工、竣工及投资任务。

  请各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扩大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